admin 发表于 2018-10-9 09:37:29

男子网上买来猕猴当宠物养“遛猴”时遇民警被抓

  9月5日,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进行巡逻途中,突然发现路边一名男子手臂有些异常,靠近一看该男子竟然在“遛猴”,执法记录仪显示,该男子在路边散步,其右手上正挂着一只猴子。随后巡逻民警立即停车将其拦停,询问其猴子来源及是否具备合法饲养手续。
  广大市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狗或猫进行饲养。猴子属于灵长类动物,最低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国家保护动物属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猴子激萌可爱就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警方提醒广大热爱饲养宠物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收购、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而且用途仅限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任何私自饲养、买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该男子在发现民警拦下自己后也十分惊讶,面对民警询问其“宠物”的情况,男子更是显得“摸不着头脑”。经了解,该男子姓赵,赵某告诉民警,自己2017年在网上买了这只猴子,赵某称自己平时很喜欢小动物,而且一直想养一只与众不同的宠物,此前在家上网时发现有人饲养宠物猴,可爱又拉风,便动了这方面的心思。随后赵某便通过网络支付1万余元购买了所谓的“袖珍石猴”,赵某称自己从未想过养猴还会惊动警察。
  随后警方将小猴送至南京森林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赵某所饲养的猴子正是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由于赵某无法提供相关的饲养手续,民警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板桥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比对警方发现,赵某饲养的小猴子眉骨高,眼窝深,还长有颊囊,这是猕猴的典型特征。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擅自收购、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已经触碰了法律。
  民警告知赵某,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得知自己购买猴子当宠物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赵某懊悔不已。目前,猴子已被板桥派出所收缴,并交由红山动物园寄养,赵某也被雨花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龙虎网讯(通讯员雨公宣 记者 田宇宙)9月5日,南京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赵某饲养猴子,民警遂将程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经查,赵某所养猴子为网上非法购得,经鉴定该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目前,男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而男子非法饲养的小猴子也已由民警转交至红山动物园寄养。

反感功夫 发表于 2018-10-9 20:15:22

楼主就好比社区的明灯,楼主就好比社区的方向,楼主就好比社区的栋梁。有楼主在,社区的明天必将更好!

sqKHNWXS 发表于 2018-10-28 10:23:54

楼主{author}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作出贡献,顺便赚3分

gjiazy 发表于 2018-11-21 21:36:52

苍天之下,厚土之上,竟有如此奇人异士、文人墨客!讥讽于谈笑间,笑骂于无形中,层次之高,境界之深,非我等所能匹及,偶像啊!!!仿高人此文,照作一篇,以表仰慕之情。

lch 发表于 2018-11-29 22:05:21

这篇帖子构思新颖,题材独具匠心,段落清晰,情节诡异,跌宕起伏,主线分明,引人入胜,平淡中显示出不凡的文学功底,可谓是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是我辈应当学习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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