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因与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粤01民初472号】。综上所述,云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329号】。广东高院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广东高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云硕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云硕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采纳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理据不足。
上诉人云硕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3297元,由上诉人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73号】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8299320.41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
云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初472号,判决情况如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
2019年3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473号】等法律文件。云硕公司因不服广东高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及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73号】,裁定:驳回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云硕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3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6)、《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
一看到楼主的气势,我就觉得楼主同在社区里灌水的那帮小混蛋有着本质的差别,那忧郁的语调,那熟悉的签名,还有字里行间高屋建瓴的辞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