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俊:足球立法还没有必要《体育法》修改正在讨论中
马宏俊: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很多国家都在讨论是否要给足球立法。在足球产业发达的国家设立足球法也许是有必要的,但是我国较早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覆盖整个体育领域,足球也是其中之一。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立法资源非常紧缺,足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体育项目,但是否能够达到必须立一个特别法的要求,个人认为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去解决相关的体育问题,也许是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一种手段。马宏俊:在70、80年代,有电视机看就很不容易了,很多球迷通过电视了解世界、了解体育、了解足球,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自媒体时代使得媒介种类繁多,已经日益深入到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年轻人的生活当中。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刚刚成立了体育法研究所,师资团队是在原体育法研究中心基础上组建的,对体育法的研究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目前对本、硕、博三个层级的培养都在进行当中,还在不断吸引着社会的关注,学生的热情也非常高。对于体育法的界定可能还在学术层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学科上的体育法学还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体育和法律的关系更多的被讨论,用法治思维与法律理念去解决体育领域当中所出现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体育法更应当是交叉学科,它覆盖了法学全部领域。这个观点不仅被中国法学研究教学实践所证明,也被国外的同行所认可。
目前法律规范在这方面有些滞后,很多侵权形式没有包含到法律当中去,特别是对互联网传播形式的诸多法律特征,我们还没有分析清楚,相关法律人员对于体育赛事在其中的传播,特别是相关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还没有把握得很清楚。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合法的,法治本身有一个过程,当这些特征被研究清楚之后,把握住它的法律属性,相关立法规定也会出台,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相关人的创作、劳动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尊重。法律很重要但毕竟不是万能的,可是离开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马宏俊:这可能跟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有很大关系,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已经有20多年了。体育的改革,尤其是足球的改革,速度是非常快的,体育法在当时解决了国家迫切需要面对的一些法律问题,但现在来看是有些落伍了,修改体育法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这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包括人们法治观念的改变等,都在催促、呼唤修订后的体育法出台。其中对于足球的相关规定,也会在修改过程中有所反映。学者们在这些方面有很多研究成果,关于体育法的修改稿也提出了好几稿,现在正在讨论中,修改体育法的进程正在进行时。
人民体育:体育法在中国发展现状如何?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至今没有经过较大修改和修订,主要原因是什么?
人民体育:如今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但对体育赛事IP侵权争议时有发生,您如何看待?
人民体育: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46号文”对体育产业有很大的促进,从法律层面来说,如何做好保障,促进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
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马翼 欧兴荣)人民体育日前专访了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探讨了《体育法》、足球立法、互联网上赛事IP侵权争议、体育法律人才储备与培养等问题。
关于体育法人才储备情况,由于现在体育法的市场还不够活跃,需要等待市场激活以后,人才的应用才能显现出来,作为教学机构,我们将尽所能培养出符合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现在很多律师在关注体育领域的法律服务,很多法官也在关注相关案例的审判,在国际上对于体育纠纷,更多的是通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体育专业仲裁来解决。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随着对体育和法律的认同,这个问题可以很快的解决,解决问题的渠道是最接近我国现实社会发展需要,相应的体育法人才将会不断涌现出来,并发挥出他们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马宏俊:“46号文”由国务院发布,具有行政立法层级的位阶,这个文件就是行政法规。“46号文”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了推动体育产业相关政策,从中国法治建设看,应当是政策先行,当它达到一定程度具备立法条件,才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现行法律。“46号文”关于体育产业方面的规定,正在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作用。
楼主{author}的帖子,就好比黑暗中刺裂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一瞬间就让我如饮甘露,让我明白了永恒的真理在这个世界上是真实存在着的 看完楼主的帖子,我的心情竟是久久不能平复,正如老子所云:大音希声,大象希形。我现在终于明白我缺乏的是什么了,正是楼主那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楼主那种对理想的艰苦实践所产生的厚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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