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9-7-1 05:08:39

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罚款决定书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19年6月6日前交纳。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
  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被执行人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5061909.72元。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财产因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科(身份证号码731)、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基隆(身份证号码41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线进行举报。

不在沉没中灭亡 发表于 2019-7-20 05:17:36

楼主{author}是超人 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之后,我竟感发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帖子,如果将来我再也看不到了,那我该怎么办?那我该怎么办?直到我毫不犹豫的把楼主的这个帖子收藏了。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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