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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1月,被告人董某欲向李某借款,但被要求需以物抵押。同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虚构其拥有沂水县某社区房产一套的事实,并伪造19万元购楼首付款收据一张,骗取李某信任,借得8万元。虚假抵押行为被识破后,李某多次向董某索要借款,董某仅偿还5000元。2017年12月21日,董某携全家外逃躲债,李某遂报警。
【法官说法】:诈骗的种类很多,上述案例属“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这类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判断是否属这类诈骗,标准有三点:一是主观上借了就没有打算还,二是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三是使用财物无顾虑、无节制。
董某虚构房产作抵押,向他人借款8万元拒不归还,并携全家潜逃。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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