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小香猪”长过百斤 主人惹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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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21: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审中,周华向法庭出示了“宠物猪”的照片。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六研
  两年前,六合人一时兴起在网上买了只“香猪”,重达一斤半的小猪甚是可爱,很欢喜,仔细照料。可不知是给猪吃得太好了,还是广告宣传有假,这只宠物猪不停地长,从一斤多长到了一百多斤。小香猪变成大肥猪,让意外,但让她更加烦恼的是,宠物猪惹来了一场官司。因为她将猪养在家里,购买她房子的人得知后,不仅觉得脏,甚至还觉得人格受到了,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赔钱、道歉。
  奇案
  “宠物猪”给主人惹来一场官司
  说起这只宠物猪,也有点无奈。2014年5月,她从网上买回这只“巴马香猪”,买的时候猪重一斤半,也许是给猪吃得太好了,猪一直在长,难以控制。这只猪她一直是养在家中的,但楼上下邻居、保安、居委会都知道。2014年10月,因为一些原因,她想出售房子。很快,买家周华便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她。买卖之事进行得很顺利,同年10月22日,双方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了过户等手续。虽然房子卖了,但一家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内。因为,考虑到女儿要参加高考,在卖房时就提出,希望能借住该房至2015年7月,周华同意了。转眼到了2015年3月,周华的父母前去看房,结果发现屋内饲养一只大肥猪,尽管满口解释这是一只宠物猪,但周华的父母实在无法接受,甚至,对这套房子产生了厌恶感。事发后,经沟通,送走了宠物猪,但即便如此,问题还是一个接着一个来了。周华一家提出,他们并不知道这只猪的存在,借住在此,但没有提前告知他们,这只庞大的宠物猪也寄存在此,此举了他们的权益,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周华所说的损失,是他们对房屋进行“消毒”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比如:室内消毒,重新粉刷墙面,安装地板等等。对于这些费用,周华要求承担。因为赔偿一事,双方始终谈不妥,最终闹上法庭。
  庭审
  原房主在屋内养猪新房主索要消毒费
  2015年9月,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周华除索要消毒费及购买乳胶漆、醋、杀虫剂、地板等费用共计8114元损失外,还提出,养猪对他们是一种人格的,要求当庭道歉。
  原告
  在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得赔消毒费
  庭审中,周华称,2015年3月20日上午,父母为孩子报名之事到房屋内查看,结果猪突然跑了出来,这才得知实情。事后,他们找到居委会、反映,也联系了中介,要求把猪弄走。这只猪给他们出一堆事来。首先,居民区里面不允许养猪,国家对于养猪是有相关法律条规的,猪的饲养与消毒都是有的,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卫生和管理是否做到位?有无按照国家的做到消毒和饲养?如果卫生和消毒没有做好,对身体健康都是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他们才采取了一系列“消毒”行为。除了请专业人员消毒外,周华还更换了地板,重新粉刷了房屋。周华称,当时猪毛还留在室内,地板已经有缝隙,猪的排泄物很可能会直接渗透下去,想要彻底消毒,必须把地板拆除。“没有提供对猪进行防疫的相关手续,我认为是不安全的。”周华认为,在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产生的不必要的消毒费用,必须得由承担。
  被告
  买家只是心理接受不了没必要消毒
  对于这场官司,觉得周华的反应有些“过”了。庭审中,她强调,她一直没有隐瞒养猪之事,2015年3月下旬,她就把猪送走了,当时猪才三四十斤,而她和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如果有污染,她和孩子是首先受到侵害的,但事明,周华所说的污染是不存在的。关于在屋内养猪的行为,认为,她在2015年7月15日交房是双方认可的事实,交房前,她有权在房屋内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养宠物猪,人畜共处,没有造成室内污染,周华也没有什么能够证明饲养宠物猪给其造成损失。买房是件大事,周华多次看房,并没有问这件事,也没有说对动物有什么忌讳,她也没有义务告知周华自己养了宠物猪。关于周华的损失,表示,与其无关,没有必要进行消毒。“我三月份就把猪带走了,七月份才交房,这几个月我的孩子也住在里面,猪之前一直跟我在一起,都没有任何问题。”认为,周华所提出的这些质疑,都只是心理上的不认同,跟房屋一点关系没有。
  法院
  宠物类型特别饲养应征得房主同意
  法庭上,承认养猪没办任何手续,买回后也没有再打过防疫针。那么,周华采取的消毒行为是否有必要?费用该由谁承担?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既已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之后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也应按照一般人可接受的方式使用,或在征得产权人同意情况下保持自己特有的使用方式。在所居住的房屋内饲养宠物,不一定会令人意外,但因其所饲养的宠物类型不常见,则可能让他人产生歧义,甚至让人感到不适合无法接受,因此,这时其负有提前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提示义务,否则自身存有。法院认为,因周华未事先同意在房屋内养猪,因此,周华对自己将来居住的房屋进行消毒,并无不当,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额外产生的损失,应由予以赔偿。但是,对于养猪对房屋的危害,也不宜超出观念予以放大,周华在聘请专业公司消毒之外又自行购买杀虫剂、醋等,属于扩大的损失;周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或更换物品,未举证证明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此,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赔偿周华消毒费450元,驳回周华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标题:“宠物小香猪”长过百斤 主人惹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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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6: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天之下,厚土之上,竟有如此奇人异士、文人墨客!讥讽于谈笑间,笑骂于无形中,层次之高,境界之深,非我等所能匹及,偶像啊!!!仿高人此文,照作一篇,以表仰慕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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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0 07: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金钱社会里,竟然还能见到楼主这样的性情中人,无疑是我这辈子最大的幸运。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人性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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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21: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就好比社区的明灯,楼主就好比社区的方向,楼主就好比社区的栋梁。有楼主在,社区的明天必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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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21: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逐行逐句地看完此帖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压抑的喜悦,震动了整个生命!怎会有如此精妙绝伦的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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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7: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原谅我的自私!我知道无论用多么华丽的辞藻来形容楼主您帖子的精彩程度都是不够的,都是虚伪的,所以我只想说一句:您的帖子太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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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04: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 能够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是多么骄傲的一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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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07: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author}的帖子,就好比黑暗中刺裂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一瞬间就让我如饮甘露,让我明白了永恒的真理在这个世界上是真实存在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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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00: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帖子构思新颖,题材独具匠心,段落清晰,情节诡异,跌宕起伏,主线分明,引人入胜,平淡中显示出不凡的文学功底,可谓是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是我辈应当学习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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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07: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巫山行云,长江流水更难以比拟大师的文才!黄钟大吕,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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