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小香猪长过百斤主人惹来官司 新房主索要消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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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8: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虎网讯 两年前,六合人一时兴起在网上买了只“香猪”,重达一斤半的小猪甚是可爱,很欢喜,仔细照料。可不知是给猪吃得太好了,还是广告宣传有假,这只宠物猪不停地长,从一斤多长到了一百多斤。小香猪变成大肥猪,让意外,但让她更加烦恼的是,宠物猪惹来了一场官司。因为她将猪养在家里,购买她房子的人得知后,不仅觉得脏,甚至还觉得人格受到了,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赔钱、道歉。
  说起这只宠物猪,也有点无奈。2014年5月,她从网上买回这只“巴马香猪”,买的时候猪重一斤半,也许是给猪吃得太好了,猪一直在长,难以控制。这只猪她一直是养在家中的,但楼上下邻居、保安、居委会都知道。2014年10月,因为一些原因,她想出售房子。很快,买家周华便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她。买卖之事进行得很顺利,同年10月22日,双方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了过户等手续。
  虽然房子卖了,但一家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内。因为,考虑到女儿要参加高考,在卖房时就提出,希望能借住该房至2015年7月,周华同意了。转眼到了2015年3月,周华的父母前去看房,结果发现屋内饲养一只大肥猪,尽管满口解释这是一只宠物猪,但周华的父母实在无法接受,甚至,对这套房子产生了厌恶感。
  周华一家提出,他们并不知道这只猪的存在,借住在此,但没有提前告知他们,这只庞大的宠物猪也寄存在此,此举了他们的权益,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周华所说的损失,是他们对房屋进行“消毒”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比如:室内消毒,重新粉刷墙面,安装地板等等。对于这些费用,周华要求承担。
  庭审中,周华称,2015年3月20日上午,父母为孩子报名之事到房屋内查看,结果猪突然跑了出来,这才得知实情。事后,他们找到居委会、反映,也联系了中介,要求把猪弄走。这只猪给他们出一堆事来。首先,居民区里面不允许养猪,国家对于养猪是有相关法律条规的,猪的饲养与消毒都是有的,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卫生和管理是否做到位?有无按照国家的做到消毒和饲养?如果卫生和消毒没有做好,对身体健康都是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他们才采取了一系列“消毒”行为。
  除了请专业人员消毒外,周华还更换了地板,重新粉刷了房屋。周华称,当时猪毛还留在室内,地板已经有缝隙,猪的排泄物很可能会直接渗透下去,想要彻底消毒,必须把地板拆除。“没有提供对猪进行防疫的相关手续,我认为是不安全的。”周华认为,在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产生的不必要的消毒费用,必须得由承担。
  对于这场官司,觉得周华的反应有些“过”了。庭审中,她强调,她一直没有隐瞒养猪之事,2015年3月下旬,她就把猪送走了,当时猪才三四十斤,而她和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如果有污染,她和孩子是首先受到侵害的,但事明,周华所说的污染是不存在的。
  关于在屋内养猪的行为,认为,她在2015年7月15日交房是双方认可的事实,交房前,她有权在房屋内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养宠物猪,人畜共处,没有造成室内污染,周华也没有什么能够证明饲养宠物猪给其造成损失。买房是件大事,周华多次看房,并没有问这件事,也没有说对动物有什么忌讳,她也没有义务告知周华自己养了宠物猪。
  关于周华的损失,表示,与其无关,没有必要进行消毒。“我三月份就把猪带走了,七月份才交房,这几个月我的孩子也住在里面,猪之前一直跟我在一起,都没有任何问题。”认为,周华所提出的这些质疑,都只是心理上的不认同,跟房屋一点关系没有。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既已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之后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也应按照一般人可接受的方式使用,或在征得产权人同意情况下保持自己特有的使用方式。在所居住的房屋内饲养宠物,不一定会令人意外,但因其所饲养的宠物类型不常见,则可能让他人产生歧义,甚至让人感到不适合无法接受,因此,这时其负有提前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提示义务,否则自身存有。
  法院认为,因周华未事先同意在房屋内养猪,因此,周华对自己将来居住的房屋进行消毒,并无不当,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额外产生的损失,应由予以赔偿。但是,对于养猪对房屋的危害,也不宜超出观念予以放大,周华在聘请专业公司消毒之外又自行购买杀虫剂、醋等,属于扩大的损失;周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或更换物品,未举证证明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此,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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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8: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author}的帖子,就好比黑暗中刺裂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一瞬间就让我如饮甘露,让我明白了永恒的真理在这个世界上是真实存在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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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07: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忘情于汉廷的歌赋,我曾经惊讶于李杜的诗才,我曾经流连于宋元的词曲;但现在,我才知道我有多么浅薄 顶顶多好 楼主你的高尚情怀太让人感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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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1 18: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author}很好哦 晴天霹雳,醍醐灌顶或许不足以形容大师文章的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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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23: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author},你写得实在是太好了。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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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9: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 能够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是多么骄傲的一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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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哥最喜欢这种人气少的帖子,火了我是前排,沉了也是我弄沉得,顺便还能求个粉之类的,稳赚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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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08: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楼主的帖子,我震惊得几乎不能动弹了,楼主那种裂纸欲出的大手笔,竟使我忍不住一次次的翻开楼主的帖子,每看一次,赞赏之情就激长数分,我总在想,是否有神灵活在它灵秀的外表下,以至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使人有余音穿梁,三日不绝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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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02: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楼主{author}的几句话虽然简单,却概括扼要,一语道出了我们苦想多年的而不可得答案的几个重大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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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2: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天之下,厚土之上,竟有如此奇人异士、文人墨客!讥讽于谈笑间,笑骂于无形中,层次之高,境界之深,非我等所能匹及,偶像啊!!!仿高人此文,照作一篇,以表仰慕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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