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9-2-7 22:16:15

买房故事:当买房和爱情挂上钩应该如何抉择?

  ●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话,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由该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婚后还贷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应将该部分从房屋价值中剥离。
  武汉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家长为使孩子不输在读书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一切属于教学质量好的房产。但是选不好的话又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负担。
  如今,两人一讨论起这个事情,就会闹得不愉快。小李认为,小北是因为没有做好与自己结婚的准备而迟迟搪塞;小北则受家人的“阻挠”,不敢对男友做出相关承诺。
  结婚是头等大事,选人比选房自然重要得多。如果认定了对方就是自己的“真命天子”,在婚房问题上给他“放放水”也未尝不可。最重要的是,如果你觉得你是幸福的,那么一切都会变得值得。
  原来,小李曾在银行有过逾期还款记录,由于个人征信不良,被银行方告知三年内都无法办理贷款。买房宜早不宜迟,更何况三年后的房价谁知道又会涨到什么价位?到时能不能买得起还要另说。思前想后,小李认为,既然已有结婚打算,不如让女友小北先以个人的名义办理,婚后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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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律师还特别提醒,婚前的恋爱状态是不在法律保护范畴内的,所以即便买了婚房,大家在法律上还是毫无关系的陌生人。假如在恋爱期间,全是由没有出资买房的一方,来负担日常的生活开支,那么如果分手了就会比较吃亏,有可能什么都落不到。所以婚前房产公证就显得格外重要。
  有人说,“结婚不买房,就是耍流氓。”提及婚房的重要性,大多数人在面对婚房这个现实的问题,都会将它纳入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深谙此理的小李近期打算买房向女友小北求婚,他利用休息时间去看了多个楼盘,好不容易要敲定下来,却在贷款方面被阻碍。
  ●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不论是何方出资支付首付,房产均应视为未婚恋人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样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亦不会发生变化。而房屋所付债务亦应由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承担。
  纵然两人非常相爱,小北在给家人说明情况时,被家人浇了一头冷水。“我爸妈对小李还处于观察状态,暂时也没有想让我们领证,所以不希望他个人买房的事情牵扯到我。万一他以后变心了房贷由谁来还?”小北说,自己曾和男友商量等领证后再买,小李却突然变得很执拗,一心想要在现阶段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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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小李和小北这对情侣的事例,相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通常在结婚前,女方一般都会要求男方买了房子之后再结婚,如果男方的房子是由婚前贷款买的,这样的房产是会算作婚前共同财产吗?
  ●一方付首付,产权登记为双方,并共同还贷,这种情况是属于共同财产,但付首付的一方享有产权,没付首付的是债券,假如以后分割,没付首付的一方将享受不到房价上涨的收益。
  在婚姻与房子之间,可以二者兼得,并不需要选择。小李和小北这对情侣间的“选择难题”,其实更多需要的是二人共同的理解和包容。买房既是对彼此感情的一种考验,也是迈入婚姻生活前的重要一课。
  本次采访到一对90后的小情侣,他们的曲折买房路也许对正处于热恋期的你有些借鉴作用。
  “家里态度坚决,男友也不肯让步,我该怎么办?”得不到解决办法的小北特来向本站咨询求助。
  婚房不是爱情的必需品,却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就买房一事,许多待婚男女因为婚前买房的事情忧心,“万一一方变心不能结婚怎么分割房产?”“房产证上写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贷款买房应由谁来还月供”……等等。

fatboylxh 发表于 2019-2-7 22:16:15

我曾经忘情于汉廷的歌赋,我曾经惊讶于李杜的诗才,我曾经流连于宋元的词曲;但现在,我才知道我有多么浅薄 顶顶多好 楼主你的高尚情怀太让人感动了。

ZVHfkWXM 发表于 2019-2-8 02:04:35

苍天之下,厚土之上,竟有如此奇人异士、文人墨客!讥讽于谈笑间,笑骂于无形中,层次之高,境界之深,非我等所能匹及,偶像啊!!!仿高人此文,照作一篇,以表仰慕之情。

dasda88 发表于 2019-2-22 21:06:50

楼主{author}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作出贡献,顺便赚3分

肥斌 发表于 2019-3-7 03:19:53

楼主,请原谅我的自私!我知道无论用多么华丽的辞藻来形容楼主您帖子的精彩程度都是不够的,都是虚伪的,所以我只想说一句:您的帖子太好看了!

2233 发表于 2019-3-8 07:50:58

这篇帖子构思新颖,题材独具匠心,段落清晰,情节诡异,跌宕起伏,主线分明,引人入胜,平淡中显示出不凡的文学功底,可谓是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是我辈应当学习之典范。

朗青 发表于 2019-3-18 12:49:54

楼主{author},你写得实在是太好了。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这件事了。

BUZZ 发表于 2019-3-28 06:09:32

面对楼主的帖子,我震惊得几乎不能动弹了,楼主那种裂纸欲出的大手笔,竟使我忍不住一次次的翻开楼主的帖子,每看一次,赞赏之情就激长数分,我总在想,是否有神灵活在它灵秀的外表下,以至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使人有余音穿梁,三日不绝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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