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6-8-28 16:06:43

王宝强离婚案引发的关于亲子鉴定的司法探讨

  社交时代,人物牵扯到的事件,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很容易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王宝强离婚案件出来后,人们在茶余饭后,总不忘对王宝强离婚的事评论一番,有担心王宝强的财产怎么分的,也有人担心王宝强子女的抚养权,甚至也有提到所谓的亲子鉴定的,对于前两个话题,已经有很多文章对此有论述,但对于亲子鉴定问题却鲜少涉及,特别是对司法实务中的亲子鉴定问题,很少有人谈到。那么亲子鉴定到底是什么?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对亲子鉴定的态度是怎样的?本文将对此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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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是什么?
  亲子鉴定就是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血型和DNA测试,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们传统家庭、社会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亲子鉴定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话题。
  怎样启动司法中的亲子鉴定?
  婚姻关系一方主张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须以另一方提供充分的为必要条件。如果单纯以合理怀疑为由,请求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比如,在诉讼中,婚姻关系的一方主张否定亲子关系,在一审中不主张亲子鉴定,二审中提供的是诸如“《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婚姻关系一方的名字”这样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启动亲子鉴定。
  在法院看来,亲子鉴定触及家庭伦理,一旦启动,不可避免会对各方产生,司法机关须对亲子鉴定申请予以严格审查,避免草率介入。
  司法实务中,既有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也有不同意甚至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
  一般,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有其他,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请鉴定的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根据鉴定部门的,亲子鉴定必须三方当事人到场才能顺利进行。婚姻关系的一方有合理的,证明另一方所生的子女非亲生的,在法院告知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将产生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也会给这种行为定性。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原则,即推定主张一方提出的事实存在。法院认为,配合做亲子鉴定,会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推进,使主张鉴定的一方之无法得到,具体参照适用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第75条:“有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时,法院的推定一定程度上却是一种概率事件。盖然事件就有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确认身份关系,最后却要经历严格而复杂的再审程序,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曾经发生过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存在父子关系,但是原告一审所提供的不能让法院确认父子关系存在,缺乏关联性。二审经过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因给付抚养费发生纠纷,双方通过个人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事实上不成立。之前判决有错,最后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变之前的判决结果。
  非婚生子女问题中也涉及到亲子鉴定。
  随着社会“性观念”,非婚生子女日渐增多,自然也成了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婚生子所涉男女双方,依然承受着社会的。人们基于各种原因,逃避对非婚生子女的责任,自然也就直接影响着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婚生子女单独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却没能承担该负的责任的情况。特别是当男方不承认非婚生子女地位时,非婚生子女的更无法得到保障。实践中,婚姻家庭中如果牵扯到非婚生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的处境就更加。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往往对非婚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却做亲子鉴定,也承担抚养义务。
  为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根据《最高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承认非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承担《民事诉讼法》的举证义务。民事诉讼遵循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女方在案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提供初步证明男方婚生子女的生父。这些可以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与男方同居关系的证明,关于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当然了,如果女方已组建新的婚姻家庭,那女方首先要举证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婚生子女的生父,一般需要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提前做亲子鉴定。
  在女方举证之后,根据《最高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男方如果否认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应进行反驳。男方提供不能的,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男方配合做亲子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进行司法强制,只能推定在男方配合时,女方的主张成立。
  小结
  亲子鉴定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问题。人们盼着用亲子鉴定来实现所谓的,最后也许得到了,但失去的却是自己的爱人,的也是自己的儿女。要避免亲子鉴定引发的后遗症,关键还得回归婚姻的本质,夫妻因爱结合,彼此信任并严格履行义务。我们只有守住了忠诚,这个婚姻关系的底线,婚姻这条幸福的小船才会走的更远。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硕士,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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