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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将“私房钱”赠与“小三”,能否索回?
楚天时报讯本期接线律师: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毛淑琴
【法律问答】
丈夫将“私房钱”赠与“小三”,能否索回?
李女士:廖某与我在深圳打工后自由恋爱,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我在家带小孩,廖某一直在长沙做生意。后来廖某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陈某,并无偿赠与陈某财产15万元。我知晓了此事,向陈某索要,陈某拒绝返还,我能否起诉要求返还?
毛淑琴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廖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陈某的行为,既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刘某的同意,陈某亦非是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应当忠于家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先经过对方同意。廖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为法律所否定。因此,你可起诉陈某要求返还。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
魏女士: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的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如今,有债主把我和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共同承担此前的债务,请问我是否该承担?
毛淑琴律师: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你们双方自己作出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起诉的债务确实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你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你承担的责任,可以依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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