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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沂水大队对邹某某实施再次喝酒后驾驶灵活车违法行为,做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灵活车驾驶证的惩罚。
(通信员于松果 庞涛)10月26日,沂水交警大队对两名因二次酒驾的驾驶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惩罚。在此,提示泛博驾驶人伴侣:惩罚只是一种手段,目标是警示大师为了本人和他人的交通平安,酒后莫开车。
2017年9月22日15时25分许,沂水县某村驾驶人邹某某驾驶一辆轻型通俗货车沿沂水县滨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核心病院路段时因喝酒后驾驶灵活车被就地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后经查询拜访发明邹某某于2013年07月02日因喝酒驾驶被查获。最终确认,邹某某实施了再次喝酒后驾驶灵活车违法行为。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一条,喝酒后驾驶灵活车的,处暂扣六个月灵活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喝酒后驾驶灵活车被惩罚,再次喝酒后驾驶灵活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灵活车驾驶证。
2017年09月14日14时30分许,沂水县某村驾驶人武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沿沂水县沂蒙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崔家峪吕公峪村路段时因喝酒驾驶、未取得灵活车驾驶证驾驶灵活车被就地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武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后经查询拜访发明,武某于2016年3月20日因喝酒驾驶被惩罚。最终确认,武某此次实施了再次喝酒驾驶、未取得灵活车驾驶证驾驶灵活车违法行为。
10月26日,沂水交警大队对武某驾施实施再次喝酒后驾驶灵活车、无无效灵活车驾驶证驾驶灵活车违法行为,做出行政拘留20天,并惩罚款3000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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