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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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5 15: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类条款加重一方义务,要求绝对服从、忠心伺候、誓死捍卫,于道德层面无可非议,当事人自愿履行固然有效,但如当事人不愿履行或明确反对,则显属无效,当属于效力待定条款。
  目下恋爱合同中,有些女性为寻求安全感、满足感、尊荣感,特别规定了“三从”、“四得”、“五全”条款。即,女朋友的话要盲从,出门要跟从,发脾气要服从;女朋友的话要听得,花钱要舍得,打骂要忍得,化妆要等得;女朋友的话全听,每月工资全交,家务活全包,剩饭剩菜全吃,逛街全陪。
  时下,各类婚恋合同流行。不仅造就了无数的美满姻缘,也生成了翟欣欣之类的奇葩,自然也引爆了权利义务绝对不平等下男友拒绝结婚的新闻头条。
  爱,特别是男女之爱都有排他性。所以,恋爱合同中都有如下条款:双方未经对方预先允许不得与其他异性单独交往,包括一起吃饭、约会、旅行、购物等。
  婚姻合同有法律具体调整规制,恋爱合同则纯属男女双方的自治规范。网传流行合同“范本”中,男方一般叫刚峻、冷俊、酷帅,女方一般叫柔媚、妩媚、靓净。但读完这些“范本”的各项条款,有两个感受:一是男同胞并非真的就刚而冷,女同胞也并非就柔而媚,更多的则是女性要求对自己进行偏倚性保护;二是,这些条款看似调侃、戏谑,但一纸合同,虽然不缺乏真情实意的显露,更多的则是恋人间对理解信任、呵护珍爱的渴盼。
  第三类,关于“精神愉悦”条款。此类条款很难把握,也缺乏强制执行力,但很新很细,一方面说明新生代怕恋爱不成反受伤害的怯怯之心,另一方面也表达了理性克制、和谐友爱的良好愿景,其效力应予认定。有些“范本”中明确规定:恋爱双方应尽量制造幽默气氛,不把工作学习中的负面情绪带到恋爱中来,更不得把对方视为情绪垃圾桶,任性发泄,肆意辱骂。如果造成了侮辱人格的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一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补偿金;如果实施冷暴力,则应赔礼道歉,尽快改正。
  第二类条款,关于约会、消费、礼物等约定可以有效。一般恋爱条款都会有如下约定:为了增进感情,双方应在一定时段内定期约会,如一周三次;约会期间的消费,或由有收入的一方独立承担,或双方实行AA制。此外,在情人节、春节等节日应及时赠送适宜礼物。此类互送礼物,属于自愿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可以不返还。
  第五类,关于纠纷的解决与合同解除条款。“范本”中此类条款充分彰显了新生代的刚毅决绝,锐气霸气。如发生冲突时,双方同等享有生气,不接电话、挂电话、吵嘴、甩头就走的权利。此类条款属于事实行为,是自我情绪表达,不存在效力判定问题。但值得留意的是,“范本”中的恋爱合同解除条件和分手赔偿条款,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任何一方花心、变心,有了第三者或者充当第三者,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有过错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般恋爱合同,除一方主动坦露外,双方都能本着向前看的原则,不计较彼此的过去,不直接追问或间接调查对方过去的交友情况。此类条款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大有裨益,也说明了恋爱男女法律意识已大大增强。但必须说明的是,如翟欣欣之流,隐瞒个人已婚信息,则属于欺诈,不得归为隐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恋爱寻找的是一生的情感归属,而非人身的约束和财产的管制;合同文本也是爱情的表达和誓言的见证,而不应是限制对方自由的牢笼和陷阱。
  第四类,关于保密条款,效力自无疑义。如规定:恋爱双方均应对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足为外人道、不能为外界知悉的一切信息、事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对方的隐私、照片、视频资料等个人信息。即使分手,双方也不得以该类隐私骚扰、胁迫对方,干扰其正常生活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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