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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之所以敢于如此,反映出了不少问题。首先是有关方面对宠物销售协议存在监管漏洞。细观无良宠物店自拟的宠物销售协议,问题明显。这些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协议条款由宠物店单方面制定,宠物买方事实上并无任何协商、确定协议条款的权利。这属于格式合同,而这些协议条款中大部分都是要求买方在购入狗狗后的几天内不能给狗洗澡、不能遛狗等十分怪异也不合常理的要求,却几乎不包含保护买方权利、规定卖方义务的条款。对此,合同法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40条又规定了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此明显包含无效格式条款的买卖协议竟然可以明目张胆地长期使用,只能说是有关部门及网络平台的监管缺位所致。
近期,养宠人士中不断传出部分宠物店售卖给养宠人士的狗狗发病死亡的消息。这类事件有以下共同点,即售卖的都大都是几个月大的小奶狗,售卖的狗大都属于单价在二至五千元以内的低价狗、大部分狗在店内时都未表现出任何异样,但在售出后二、三天内无一例外的会在上吐下泻后死亡。
如果是偶尔发生,类似事件完全可以理解为例外,即属于孤例,但具笔者了解,有个别宠物店卖出的类似病狗多达数百上千条,这就不得不令人相信上述宠物店存在故意售卖病狗的违法行为了。然而,对于这类事件,最为引发关注的是部分无良店主长期逍遥法外,即使在被受害宠物主起诉甚至败诉的情况下仍可安然持续售卖病狗,至多是换一个点名,改换门庭,继续作恶。不仅如此,面对受害宠物买主指责和交涉,往往不是百般抵赖就是撒泼耍横,气焰不可谓不嚣张。
其次是司法途径维权难、民事判决执行力度不够。据悉,由于消协等渠道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存在工作不力甚至推诿、扯皮等现象,有不少受害宠物主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面临诉讼维权高昂的时间、精力成本和相对高昂的诉讼费用,想想原本只涉及数千元金额损失的他们最终大都选择默默接受损失。即使成功起诉乃至胜诉,这些店主往往并不真心悔改,大都拒不执行判决,甚至变本加厉地从事非法售卖。这些店主似乎已经掌握了广大养宠人士怕麻烦以及可以接受小额损失的心理,因此才能有恃无恐。
上述情况,虽见诸于宠物买卖市场,但存在这些问题的恐怕绝不仅止于此,有必要从更高、更广的层面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第一,主管部门及商家注册的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商品销售协议文本内容的审核,尤其应最大程度杜绝无效格式合同条款。第二,进一步强化消协等低成本消费者维权平台的职能,严肃查处消协工作人员消极应对消费者维权诉求的行为,同时强化民事判决执行力度,通过坚决的民事判决执行真正促使被执行人切实反思、悔改,维护司法公信力。第三,创新针对平时几乎不乘坐飞机、高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几乎不用通过金融系统贷款,也并落户大城市、出国旅游、留学及寻求体制内工作意愿人群的信用监管方式及惩戒方式,如可以考虑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禁止涉事宠物店主从事任何投资、经营活动等。(作者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殷骏)
再次是征信系统尚需进一步完善。肇事店主往往可以在东窗事发后改换店名,继续在网络平台甚至是另设实体店出售宠物。这一情况充分说明了目前为止虽然已使1200万失信人员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但公民征信系统尚存不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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