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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法官说,郑某因不懂法闯下大祸,而女孩的父亲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曹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最终以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昨日,市北法院发布了涉少刑事案件情况,去年共受理涉少刑民事案件897件,其中刑事34件,民事863件。全年共对未成年判处监禁刑16人,非监禁刑16人,非监禁刑适用率50%。其中团伙犯罪比较普遍,抢劫类犯罪最多,而在近4年发生的19起未成年性侵案中,不满12岁的未成年受害人占到了48%。
“这是一起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性侵案例。”城阳法院法官说,小琴是某职业学校的女学生,上学期间,学校组织她到工厂参加实习,并住在单位宿舍内。一天晚上,男子宋某翻墙进入工厂宿舍区,见小琴的宿舍未关灯,便悄悄上楼。让他惊喜的是,自己进楼过程中并未受到阻拦,而更惊喜的是,小琴晚上竟然不关宿舍门。于是他进入宿舍内,将独身一人的小琴控制住并实施了性侵。
“郑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只有13岁。”城阳法院法官说,13岁女孩跟打工的父亲从东北来青,父亲平时忙于工作,对她关心较少。上初一的她喜欢上网聊天,经常靠和陌生网友聊天打发时间,渐渐学会了成年人的聊天方式。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17岁的郑某,郑某也是外地来青务工人员。熟识后,女孩来到郑某的暂住处,两人发生性关系。事后,父亲翻看手机,意外发现双方的暧昧短信,这才知道女儿被害的经过。其父亲称,由于是父女关系,平时对女儿的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很少。
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未满14岁的小许通过QQ聊天结识。在网上认识约半个月后,两人第一次见面,随后又见了三四次。随后二人约定见面,经过一家旅馆时,曹某提出进去休息。后二人在2楼32号房间开了房,在房间里曹某在明知小许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小许的母亲发现女儿的QQ聊天记录中有开房之类的话,经询问,女儿称其和男网友发生过关系,小许的母亲遂报案。
不论是团伙作案还是个人作案,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型犯罪居多。受高消费、爱虚荣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很容易产生攀比心理,看到别人穿名牌服装、用高档手机等就极力模仿,没有钱就去偷、抢,最终走向犯罪。据统计,近200名未成年人罪犯中,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为126人,占73%。
昨日,全市法院邀请中小学生和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法院,组织开展“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这次开放日活动的主题是“预防性侵、平安成长”。图为莱西法院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院审判。
记者从市北法院了解到,市北法院从2011年到去年共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9件,强奸罪11件,猥亵儿童罪8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多为熟人,如邻居、朋友、网友等。猥亵儿童罪多发生在家中或出租屋中,而强奸罪多发生在小旅馆中。在猥亵男童案中常常一案多个被害人,以12到14岁初中学生为主。猥亵女童多以6周岁以下幼女居多。当案件发生后,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12岁以下多是自己向父母陈述,而12岁以上被害人多是被动地被父母发现。
部分未成年人遭性侵是因家长监管不力。12岁以上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多忙于工作,早出晚归,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因此孩子很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盯上。同时,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缺乏判断非法行为的能力,因此容易被伤害。
邓某在其住处开设书法培训班,负责教授书法,被害人10岁的小王与9岁的小于随邓某学习书法。上课期间,邓某在其书法培训班的客厅大教室内,利用教授小王书法之机,多次触摸小王胸部。此后又多次在上课期间,将小王带到培训班的小房间内,触摸她的胸部及其他部位。
市北法院对近6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团伙犯罪比较普遍。据统计,在近200名未成年罪犯中,参与团伙犯罪的102人,占一半以上。这种犯罪与一般意义的犯罪集团不同,纠合在一起的多个人中多为邻居、同学等关系。他们组合的过程较简单,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但有的已具有犯罪集团的雏形。
法官说,此案中,学校没有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实习单位也存在安保不当的问题。但是案件中小琴未关门睡觉,直接导致案件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外,个人平时应该具备防范意识,注意加强自身的保护。
还曾多次将小于带到教室旁的卧室内,用同样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此后,被害人小王和小于回家后和家长说了在书法班邓某的上述行为后,家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开设书法培训班,教授未成年人学习书法,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其多次利用上课之机,猥亵不满12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最终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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