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教育和孩子的广告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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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2: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独有偶。面对教育和孩子投放广告,今年九月央视的《开学第一课》,也因广告时长和安排的“不合时宜”,而受到较为一致的批评。为此,央视相关部门在接收到反馈意见后,据实反思,对自身的不谨慎不妥当做了诚挚的道歉,相信央视一定会引以为戒。
  仅就山东菏泽万达广场,向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发放的红领巾上印广告来说。要知道红领巾不是一件装饰品,它有崇高的象征意义,它是红旗的一角,象征着革命的胜利,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悠久历史和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的精神。红色还象征着它是用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的,它代表着无数英雄的心血。我们要求少先队员每日佩戴红领巾,是在时刻提示少先队员要用自己的行为保持红领巾的荣誉,并为红领巾不断增光添彩。在眼下,其实还赋予了“传承红色基因”的新使命。
  显然,山东菏泽万达广场在向丹阳路小学三年级发放的红领巾上印制广告,虽然活动后有老师发现了商业广告这个问题,马上就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布了不要佩戴的提示信息,并于26号上午便全部收回了。但企业的此种做法,对于孩子的负面暗示无疑是巨大的——红领巾上竟可以印广告,那红领巾还有什么尊严和崇高可言?戴着它又有什么光荣和责任?这样,不仅使红领巾的教育和促进意义消弱了许多,还将对新一代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带来严重的戕害。
  所以,在红领巾上印制广告,即使是利益驱使下的无心之失,也已然事实上构成了对“红领巾”的亵渎,虽然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认定是违法,但是对于红领巾的使用,全国少工委早在2005年11月28日就印发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规定写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制止,直至联合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诚然,市场经济时代利用有关契机,发播商业广告,宣传企业形象广告以扩大影响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从广告法还是从道德建设的高度看过去,不越界不忘社会效益都是必须的,尤其是面对孩子——我们社会事业未来的接班人,更不能与其他非教育层面的广告投放相提并论,需要慎之又慎。
  为此,要避免面对孩子的广告没有界限没有底线一而再重演,只是事后批评谴责抑或补救还不够,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防患于未然。首先,作为企业,要时刻记住经济效应不是唯一,社会效益依然该排在首位。在开展宣传策划时,不能有空就钻,要守住自己的责任边界;其次,接受广告投放单位,不能被利益绑架,不能被所谓的关系左右,要有最后的职责坚守。同时不能因为协作或企业有投入等,就丢却对阵地的把控,任由企业自行行事,要留有检索监督直至叫停的权利;再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可以带着问题出发,针对性地考虑对广告法以及有关标志的管理规则做与时俱进的修正,用更完善的法规规制相关失当行为。
  近日有群众反映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广告,除此之外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29日上午,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回应称已注意到此次舆情,目前正在处理。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网站发布的通报称,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9月29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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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8: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author},你写得实在是太好了。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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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4: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金钱社会里,竟然还能见到楼主这样的性情中人,无疑是我这辈子最大的幸运。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人性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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