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留书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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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8: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方案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方案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做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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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K
发表于 2018-12-19 04: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非常好 说的好啊!我在xx社区打滚这么多年,所谓阅人无数,就算没有见过猪走路,也总明白猪肉是啥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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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22: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author}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作出贡献,顺便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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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9 05: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楼主的帖子,我的心情竟是久久不能平复,正如老子所云:大音希声,大象希形。我现在终于明白我缺乏的是什么了,正是楼主那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楼主那种对理想的艰苦实践所产生的厚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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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14: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 楼主{author}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文笔流畅,修辞得体,深得魏晋诸朝遗风,更将唐风宋骨发扬得入木三分,能在有生之年看见楼主的这个帖子。实在是我三生之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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