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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至8月,老太于某医院肿瘤科就医,诊断出多处疾病,后老太去世。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邻居因未有效约束饲养的博美犬,造成老太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老太女儿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承担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然而,邻居强调,老太自身有严重的骨质疏松,也是其摔倒骨折的原因之一。此外,老太生前处于肺癌晚期,骨折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
老太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主要原因为呼吸衰竭;引发原因为肺部感染;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左侧耻骨骨折、左侧坐骨骨折、左乳肿块、右肺恶性肿瘤、高血压病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尿路感染……”
2018年4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老太女儿和邻居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结合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和病历,老太死亡系多因导致,老太的女儿无法证明老太倒地摔伤与最终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及参与比例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邻居对于老太的骨折及死亡合计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
2017年2月,刘老太在等电梯时,邻居饲养的博美犬突然窜出致其受惊倒地。老太送医诊断结果为两处骨折,需平卧静养一个月。
一审判决邻居对老太的骨折和死亡合计赔偿5万元,老太女儿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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