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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者来讲,按照养犬可能涉及的不同事项,分别由多家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养犬管理职能。由于各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往往因为衔接问题形成管理真空,法律法规难以形成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养犬执法应由临时性向常态化执法转变,形成固定的联动机制,增强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效果。
同时,在优化养狗基础服务的同时,也可以规定一旦养犬人存在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即剥夺其养犬资格,以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
养狗纠纷近期多次见诸报端。上周,杭州养犬人暴力殴打女业主的行为更是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在这些案例中,宠物狗转眼就成了“惹祸狗”。倘若依法依规养狗,可怜的宠物狗就不会为低素质的养犬人背骂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条文要想落实到位,有赖于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各方的共同努力。
从目前来看,多地养犬法规“虚置”的一大原因,就是养犬违规者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制裁,于是大量的法外行为滋生。因此,对养犬人的管理和服务应从养犬之前就开始,如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做法,要求养犬之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宠物养护知识,申领类似驾驶证一般的养狗资格证,才能购买领养犬只。
从立法者来讲,有良法方能有善治,颁布的法规是否符合养宠物的实际,能否合理划定各方义务责任,这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基础,笔者建议增加服务性规定。养犬人的责任应当遵守,但饲养宠物的愿望怎样合理合法地满足,同样需要关注。比如,养犬规定可细化完善犬只饲养区域,要求配置宠物粪便处理设施、开展宠物知识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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