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商单方违约 律师称: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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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期案例: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公司交房?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师范大学院 张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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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8: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到楼主的气势,我就觉得楼主同在社区里灌水的那帮小混蛋有着本质的差别,那忧郁的语调,那熟悉的签名,还有字里行间高屋建瓴的辞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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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20: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楼主{author}的几句话虽然简单,却概括扼要,一语道出了我们苦想多年的而不可得答案的几个重大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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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5 18: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 能够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是多么骄傲的一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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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09: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逐行逐句地看完此帖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压抑的喜悦,震动了整个生命!怎会有如此精妙绝伦的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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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02: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author}是超人 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之后,我竟感发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帖子,如果将来我再也看不到了,那我该怎么办?那我该怎么办?直到我毫不犹豫的把楼主的这个帖子收藏了。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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