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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公司交房?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师范大学院 张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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