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18岁高中生因强奸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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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11: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介绍,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教训是惨痛的,小明因为触犯刑律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小芳因自己的无知,给今后的成长留下阴影。承办法官说,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强化对幼女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尤其要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 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 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明系刚满18 周岁的高中学生,其与小芳( 未满14 周岁) 系男女朋友,二人处于恋爱中。
  2018 年5 月份,小明刚过完18 岁生日,某天下午与小芳约会,后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安丰镇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 岁高中生小明(化名)与未满14 周岁的小芳(化名)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来两人被发现。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兴化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 岁高中生小明(化名)与未满14 周岁的小芳(化名)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来两人被发现。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兴化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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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11: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顶 大师的话真如“大音希声扫阴翳”,犹如”拨开云雾见青天”,使我等网民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未来! 难得一见的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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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B
发表于 2019-4-21 06: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LZ{author}真是人才 逐句地看完这个帖子以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震撼啊!为什么会有如此好的帖子!我纵横网络bbs多年,自以为再也不会有任何帖子能打动我,没想到今天看到了如此精妙绝伦的这样一篇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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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09: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原谅我的自私!我知道无论用多么华丽的辞藻来形容楼主您帖子的精彩程度都是不够的,都是虚伪的,所以我只想说一句:您的帖子太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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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20: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就是要顶 在遇到你之前,我对人世间是否有真正的圣人是怀疑的;而现在,我终于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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