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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生简章
简 章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和沂水县委办公室、沂水县人民办公室转发的《沂水县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就业实行公开考试聘用的试行意见》,经县委、县同意,决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按期回我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报到且未就业的国家计划内招生的非师范类专科以上毕业生,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的回国留学未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放弃了2009年度教师招聘的公共事业管理、财务会计教育、食品工程、、日语、俄语专业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
本科、专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79年11月30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4年11月30日后出生,原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毕业后参加报考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已申请参加了2009年度师范类教师招聘考试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的人员、2006年以后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的人员及法律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二、考聘条件
(一)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和的;
(三)符合公开考聘岗位所的学历、专业等相关要求,本科以上学历须取得相应学位;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职位及数量
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7名。招聘计划见附件。
四、报名办法
(一)由毕业生本人携带其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报名。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愿意参加本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需提供教育局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人事局批准。
(三)每人限报一个职位,选报职位时,应符合对学历、专业等条件的要求。
(四)报名人数等于或少于招聘职位计划数的,按报名人数减一确定招聘计划数。
(五)加分确认:由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两年(含2007年),经考核合格,笔试成绩加10分;毕业硕士研究生笔试成绩加5分。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时出具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服务期满考核材料;属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的,须出具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确认通知书》、《志愿服务证》和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研究生学历的,须出具毕业证、学位证。上述人员经公示无后实分。凡报名时未提供相关证明者,不再作加分确认。
(六)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县人事局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进行审查。报名时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准报考。
(七)报名时,认真填写《沂水县2009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考证》、《诚信承诺书》,同时缴纳考试考务费80元。报名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免收考试考务费。
五、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9年11月27日-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沂水县人才市场人才交流大厅。
六、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一)考试的内容和方式。
本次考试采用笔试方式。
报考医学类职位的笔试内容:医学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
报考其他职位的笔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务于12月5日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按照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七、聘用办法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1.根据考生成绩,按职位及数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
2.如遇分数相同不能确定拟聘用人员或名次时,按在校学习各科平均成绩高低依次确定。
(二)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档案审查,并组织体检。档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表现、品质、学习能力、学习成绩、等情况。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缺额按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三)对拟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满后,各职位的聘用人员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自主选择聘用岗位,岗位一旦选定,不再更改。不按期参加岗位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空缺的名额根据考试成绩依次递补。聘用人员选定聘用岗位后,由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下达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所有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制,由用人单位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凡被聘用的毕业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与监督
要严肃招聘纪律。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本简章由沂水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沂水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监督电话:监察局人事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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