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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自1982年创立以来,Adobe公司从未对此款产品有过授权其他公司进行维权的纪录。
简单来说就是,重橙网络拿下了Adobe Flash Player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原本免费的AdobeFlash Player,自此演变为一款“中国特供版”产品。
据蓝鲸财经报道,针对目前重橙网络诉讼一事,二三四五回应称已收到法院相关文书,下一步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针对重橙网络提请的1.2亿元的诉讼赔偿,行业内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侵权赔偿涉及五种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和约定赔偿,目前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2018年9月3日,重庆重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橙网络”)起诉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三四五”),称侵害 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Adobe Flash Play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近1.2亿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7日电 (董湘依)谁能想到,一张黑洞照片竟成了一家公司的黑洞?近几日,视觉中国引发的版权风暴仍在持续,让知识产权话题重回公众视野。随着媒体深入追踪,视觉中国涉嫌 “版权敲诈”的商业模式被揭开一角。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实际上,在互联网行业也存在类似的“维权”生意,后面说到的这家互联网公司就是一个鲜明的案例。
说到版权问题,不单单是图片版权网站有“钓鱼维权”的现象,在互联网行业也存在因软件著作权引发的天价“维权”事件。
由此可见,重橙网络创立不足两个月,就获得了Adobe Flash Player的授权,从公司成立时间来看实在太过巧合。另外,据业内人士透露,早在重橙网络成立之前,2144就已尝试在跟Adobe公司沟通Flash软件授权一事,过程长达几年之久。
2017年7月26日,Adobe宣布计划终结FlashPlayer插件,并在 2020年年底前停止开发和分发这款插件。据了解,Adobe做出此次决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性能和安全问题,其自发布以来就被曝存在大量严重安全漏洞,即便屡次更新也难以彻底解决。
二三四五相关负责人透露,重橙网络对其提请维权诉讼之前,早已实现HTML5播放,同时2345浏览器已经将Flash Player插件拿掉。
在Adobe宣布将停更Flash Player后不到半年时间,2018年2月,重橙网络宣布与Adobe达成战略合作,全权负责Adobe Flash Player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与运营。但实际要早于此,重橙网络在提请的诉讼书上称,2018年1月就已取得产品授权。
此前有媒体报道,视觉中国的图片库都有后台系统自动捕捉各个网站的侵权行为,开始发现的时候往往不去维权,等到侵权图片累计到一定量,再进行维权,以起诉同时推销的方式,达成被动版权交易。这被业内称为“钓鱼式维权”,或是“敲诈勒索”。
中新经纬客户端获悉,重橙网络和2144的著作权纠纷案尚处于前期的管辖权异议阶段,目前尚未开庭审判。(中新经纬APP)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包括 HTML5 在内的多种标准都已经相当成熟,足以提供Flash播放器可行的替代品。此后,Flash的许多功能都已经被竞争对手HTML5技术所取代。
该律师推测称,“从重橙网络的诉讼情况来看,其过亿的索赔金额显然是在漫天要价。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即便重橙网络取得胜诉,赔偿额也基本不会超过100万元。”
重橙网络方面表示,对2345涉嫌侵权行为已进行过公证,相关材料已递交法院,等待法院最终的裁决。
公开资料显示,重橙网络成立于2017年11月,是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2144小游戏,下称“2144”)的全资子公司,主体业务涉及网络游戏、移动游戏和小游戏等。
种种迹象表明,Flash Player 已不能适应移动端口下的产品需求,在技术层面早已落后于同类产品。
此外,目前Windows10自带的Edge浏览器和市场上的第三方浏览器,如360、搜狗等浏览器,都会自带Flash Player。这些企业未来会不会成为重橙网络下一个起诉对象仍是个未知数。在二三四五成为“首个目标”之后,重橙网络的维权对象或将很快延伸至360、 搜狗等其他大型互联网公司。
经常上网的人应该都见过Adobe Flash Player,据了解,Adobe Flash Player是Adobe公司旗下的多媒体播放器应用软件,全球个人用户免费使用的一款产品。在网页上浏览Flash动画时,需要安装Flash Player播放器才能观看。因其免费的特性,早些年市面上的主流浏览器均内置过这一插件。不过,在Adobe系列的众多产品中,Flash Player只是一款小工具。
据了解,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金额上限为300万元,而重橙网络何以开出1.2亿元的天价?彼时,网络上的声音几乎一边倒地认定,重橙网络有版权“碰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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