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时我正开车行驶在兴阳路上,突然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我赶紧停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一只小狗被卷进了车底,正当我准备把小狗从车底弄出来进一步查看时,路旁小区里冲出来一个小伙子和一个姑娘,他们说这是他们的宠物狗。”齐先生说,他和两个年轻人一起把小狗从车底救了出来,但发现小狗已经奄奄一息,看到小狗已经死亡,自称狗主人的小伙子就让他赔偿。
“当时情况紧急,我也没多想,就问对方赔多少,对方开口便要2万元钱。”齐先生说,当他听到这个赔偿金额时心里着实一惊,他怎么也不敢想象一只小狗会那么贵。“对方说这是只从国外空运过来的宠物狗,购买时就1.5万元,这两年喂养也花了不少钱,所以问我要2万元。”齐先生说,他回过神来后心里有了疑问,“狗值多少钱是狗主人说了算吗?而且当时狗自己在马路上奔跑,并没有被拴着,狗主人就没有责任了吗?”随后,齐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来现场看后说让我们自己协商解决,最后没办法我给了对方2000元,就匆匆开车走了。”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潘某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另外,梁先生遛狗时没有使用牵引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何奎
2018年3月23日傍晚,梁先生带着母亲赵女士的宠物狗在楼下散步,走到某路段时,小狗突然跑出路面,被潘某驾驶的车辆碰撞。
针对齐先生提出的疑问,山东岛城事务所律师王文表示,宠物狗虽然有生命,但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物,物权受到侵害应该予以赔偿,但是首先要确定物权人,其次要划分责任,再次要评估物的价值。我国法律规定,畜力车上路需要驾驭人牵引,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饲养的动物上路更需要饲养人牵引,否则出现交通事故,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主要责任。“至于宠物狗的价格,如果纠纷处理协商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通常会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综合考虑购物票据、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价格判断,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在道路上发生的财产损失事件,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报讯近日,家住青岛市城阳区62岁的齐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向记者反映前不久他开车时撞死了一只没有拴绳的宠物狗,当时狗主人让他赔偿2万元,这件交通意外让他久久不能平静。
事故发生后,梁先生迅速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处理,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交警最后认定潘某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次日,宠物狗因严重粉碎性骨折无法医治,被采取安乐死措施。后赵女士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宠物狗属于第三方的财产,如果被撞伤或撞死之后,保险公司会按宠物狗的市场价来赔付,与狗主人提出的其他费用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如果因为狗主人没有牵绳等原因造成了意外,那么就要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赔付。(记者蒋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