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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种基于关系的划分,其标准是“留守儿童”与监护人的家庭关系。这四种主要的关系是“留守儿童”赖以生存的基本关系,也是对他们施加家庭教育影响的最主要方面。
尽管他们的父母一方或是双方远离他们,有可能因为亲子教育缺失或教育错位,导致不良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实际上对“留守儿童”施加正面积极的家庭教育影响还是可能的,如图表中我们就列举了“留守儿童”的家庭关系网络。
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充分利用“留守儿童”现有的家庭关系,挖掘各种关系中积极的教育因素对其施加道德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丰富他们的道德体验,养成德性。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现阶段,城镇与农村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尚未消除,而沿海地区的经济却迅猛发展,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由农村转向城市转移,以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
对社会来讲,家庭是最早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产生与满足人的衣、食、住等生活需要相联系,对人类自身而言,家庭也是最初的社会关系。人出生以后,首先便与父母双亲、兄弟姐妹同居共处,即和家庭发生关系,然后逐步走上社会,发展其他关系。人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农村的留守儿童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自然是存在于家庭关系交织的网络之中。
与此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户籍等制度等原因,许多儿童无法跟随父母在城市落脚,只能被托付给他人照看。本文探讨的“留守儿童”这一名词主要特指那些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打工,被留在户籍所在地,随祖辈或其他亲友生活的1-6岁儿童。
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照顾,这种留守的状态催化或加剧了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因此,对这个特殊群体里的孩子,需要更多地关注他们的心理、情绪、情感等微观的深层次的内在差异,将那些因父母“亲情缺失”或亲子“教育错位”而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作者简介:石军,新家庭教育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矫正管理博士后,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分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教育学会工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学术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
有关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照顾形式基本上有四种:①父亲或母亲的一方照顾教育;②爷爷、奶奶等祖辈进行隔代照顾及教育;③其他亲戚照顾并负责教育;④同辈中的长者或自己照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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