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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法”的矛盾书之“道”,即书法创造的基本规律,书之“法”, 即按照这些规律实现书法创造的方法、手段。书法的点线运转、文字结构、章法行款所遵循的规律,历代书家称之为“道”。书家总结“道”的实践经验,创造了“法”。“法”是为“道”服务的,反映“道”的要求,是由“道”派生出来,又使“道”得以实现的。
“理”则是化象为书的道理,即书家所要认识的、书法艺术所以反映现实的基本道理和规律性。没有客观物质世界即“气”给人以生命形质、造型规律、形式感等的展示、暗示、启示,文学无以为文学、书法无以为书法。书法本身并不存在独立自在之理。书之理,即人有感于万象,所体会和感悟到万象存在运动之理。如果说历史的书法现象,曾经是非自觉地遵循了万象存在运动的基本原理的话,那么今天研究书法艺术学,就是把遵循这个基本原理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认定它: 书法不是现实任何形态的再现。书要师造化,只能师其意,依其理,依其规律,而不是模仿其形体,再现其动态。
随着社会的需要,先民创造了文字,产生了文字的书写。为了书写,人们以一定历史时期物质材料和技术可能性,创造、改进了一系列工具器材。一定的文字、一定的工具器材的刻、铸、书泻,和一定历史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需要,决定字体的产生和发展。为了以一定的工具器材,按一定的技术要求,在载体上写出一定的字体,人们从实践中又总结出了一系列的“法”。事物构成的规律只有一一个,而保证规律实现的方法、手段,却可以有许多许多。这是因为事物是发展的,规律是逐渐认识的,方法是从实践中逐步找到的。先有事物,然后有对事物构成规律的认识,然后摸索、把握规律,创造方法、技巧。有了纸才有用纸之法,有了笔才有用笔之法,有了文字才总结出结字之法,有了篆体才有篆法,有了隶体才有隶法,……
人因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创造,办法随创造规律的认识而产生。甲骨文有甲骨文的契刻法,甲骨文随时代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失去实用意义,甲骨文的刻制法也随之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当篆籀文字在青铜器上出现时,也必产生青铜器上的成字之法。所有这些,因具体条件不同,必会有手段方法不同,但根本一点,即都要合乎“道”。书法艺术之“道”,是以文字书写体现主体的精神、感受,这是规律。法,保证这个规律的实现,体现于工具材料性能的掌握和运用。但字体、书体是可以而且必须随实用的需要和审美观的变化而变化的,工具材料是应该随生产的进步和书写的需要而改进并不断完善的,因此,“法”也是随书写需要的不同而改变和改进的。“道”与”法”的关系是:“法”必守“道”。
清末尚朴的审美要求就是这种矛盾的表现形态,但这种审美要求及其带来的书艺的新发展,是艺术规律本身在起作用,而不是艺术规律被书家自觉地认识和运用。今天我们把遵循书艺发展规律放在自觉自为的基础上,寻求多样化的创造,这就是正确认识和解决“气”与“理”的矛盾。认识和解决“气”与“理”的矛盾,就是自觉调整认识与实践、生活与创作的矛盾,把创造时代书艺变为自觉的行动。从“气”中明“理”,从“气”中取象,依“理”化“气”中之象为意,依理化“意味”之象为意象,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以现代的物质材料和思想材料进行新的创作思考与实践。
为了最有效地实现“道,可以千方百计地寻求尽可能好的“法”。事物变化发展(如由篆而隶而草而正),也是万象存在运动的根本之“道”,因而“法”的不断丰富变化也是必然的。以为只有古法才是“法”,只有晋人法才是法,再不能丰富、发展,显然就不合“道”了。学“法”是为了以“法”守“道”,不知守“道”而去守“法”,就是背离了书“道”,甘为“法”的奴隶了。
客观现实之“气”, 不仅包括自然万象,也包括社会现象和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精神文化,如哲学思想、艺术思想、道德伦理观念等。所有这些,都必然或隐或显地反映到书法思想、行为和书法美学观念中来,比之人的日常生活变化,自然物质变化是较缓慢的;这一代的稻麦和下一代的稻麦似乎在外观上没有两样。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变化也是缓慢的。因此,人们错以为这种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书法观点、书法美学思想是代代相继、永恒不变的。这就有悖于“理”了。到了近代,特别是到了现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大变革,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审美观念都相应地因物质材料、思想材料的不同而发生大变化。
这种变化也必然反映到书法观念、书法创作活动中来。过去人们把宇宙意识、生活意识、生命意识寓于书法创作活动,带有非自觉的性质,今天就有可能而且应该把由新的存在产生的新的意识自觉地运用到书法活动中,否则也是有悖于“理”的。比如说,在大一统的封建社会,帝王可以凭一己的偏爱,定王羲之为一尊,普天下学书者都必从之,即使你分明不是字出二王,也必标榜为继二王衣钵。到了今天的社会,个性得到了自由发展, 必然产生多种多样的爱好,也必须尊重每个人的爱好,百花齐放,多样丰富,就成为时代的艺术理想。封建宗法社会扼杀艺术创造性,给明、清、民国书法带来了比较单一的现实,产生了书风与审美要求的深刻矛盾。
在书法创作前,书家的情性意欲以及大脑中各种生活感受都是“意”,书家借文字书写把主观感受、情兴、意绪外化为意象。呈现在载体上的意象,既是生动具体的点画形象,又是书家心灵情意外化的形象。书法是意与象的一,它们的矛盾在于:或知“象”而不知有“意”,或有“意”却无力成“象”。因此,人们要进行书艺创造,既要训练立“象”的基本技巧工力,又要积蕴创造意象的感情意兴。
意与象的矛盾文字、分布、章法、行款与书写之意兴的关系,就是“象”“意”的关系。有文字约定俗成之“象”,而无“意”的内涵者终属纯实用性文字(如印刷体);借文字之形体,抒主体的情感意兴者(无论有意或无意),则是书法艺术。文字之成为书艺,不取决于是否出于实用需要,不只在书写,更在于书写浸透着主体的情性意兴,成为有情志意兴之象。文字是非现实本来面目的反映,是经概括、抽象的点线符号结构。即使是十分象形的文字,也是抽象之“象”,但当它作为一种交流思想语言信息符号被用来做“无动于心”的抄写,它就只是书法艺术创作素材了。
参考资料《书法艺术美》《中国书法艺术》《陈方既论书法 第一卷 书法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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