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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后,一件事打破了安静的糊口。黄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却因“儿子”和黄老伯姓氏不一样横生枝节。为了证明父子关系,黄老伯取“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哪知结果却掀起了惊涛骇浪,本来,黄老伯取“儿子”非亲生父子。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具有充实证明力的司法鉴定看法书,黄老伯取“儿子”并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他的主意具有现实根据,应予支撑。其“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该当自傲相应的法令后果。法院因而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亲生父子关系。
黄老伯户籍在外地,人也持久在外工做。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于是将其户口报在常住上海的外公外婆家,哪知受托人没听清,将其“儿子”的姓误写为“王”。
法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划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划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年逾八旬的黄老伯,就根据《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确认其取养了50年的“儿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令现实惹起的民事纠纷。但此前的法令、司法说明无明确划定,而《民法典》中添加了相应内容,故该当合用《民法典》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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