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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沈晓鸣: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国青年报: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沈晓鸣: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中国青年报: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审判长怎么看?
沈晓鸣: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吴英案舆论与法律裁定背离 学者称因民间逻辑致
吴英案的多层期盼
诸多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体制改革……
“5年吴英案”将这一系列社会问题都推向风口浪尖
整整5年。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当地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浙江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1981年出生于东阳农村家庭,2003年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年仅26岁的吴英,在这番巨变之前,堪称传奇。其后,5年审判路,每一次波折都受到格外关注,引发民间激烈讨论。
一个普通的经济案件,如何变成舆论激烈的法治事件?
这中间所折射的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包括当前中国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都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许多人看来,这也是为什么吴英案会引来那么大的关注的原因。
一波三折的吴英案
●2003年: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
●2006年2月: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2006年4月:本色版图铺开,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
●2006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
●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 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
●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
●2012年1月18日: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社会舆论与法律裁定的背离
当2012年1月18日省高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吴英死刑后,一直以来对吴英案的舆论热议迅速达到高峰。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和一些知名律师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有的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新华社“中国网事”以《普通案件为何成为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为题,采访了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从多个角度试图予以解题。
社会学者冯钢说,普通老百姓在网上的发言,都是从民间常识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中国老百姓一直以来认同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是没杀人也要偿命,但是欠的债没法还,两头不搭,不符合民间逻辑,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现了严重的冲突。
专家们普遍认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吴英案”的多层期盼
经济学家、法学家们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上。
一方面是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也极度危险。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已经呼声渐高。
同时,“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需要治疗的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理应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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