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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裁判: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基本现实予以确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七十八条“豢养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严沉过失形成的,能够不承担或者减轻义务”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划定,未对动物采纳安全办法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的划定,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划定豢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纳安全办法,如其所豢养或管理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义务,仅在被侵权人由故意或者严沉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
抛弃、逃逸的动物在抛弃、逃逸期间形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义务。
一审法院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七十八条划定:“豢养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严沉过失形成的,能够不承担或者减轻义务。”从高燕提供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高燕豢养的狗只是体形较小、性情和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高燕未采纳安全防备办法,以致豢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合活动,并在靠近欧丽珍时令到欧丽珍吃惊吓倒地受伤,高燕做为动物豢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义务;取此同时,该“泰迪犬”见欧丽珍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欧丽珍攻击、仅向欧丽珍移动约50公分取欧丽珍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丽珍由于过度惊慌,采纳躲避办法不妥摔倒致本人受伤,其本身具有严沉过失。判决高燕承担30%的义务。
禁止豢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
最初,高燕主意欧丽珍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虫豸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意,亦未有证据证明欧丽珍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自动撩拨、投打、逃逐等故意或者严沉过失等情形。据此,欧丽珍本案所涉的丧失系高燕未规范豢养动物导致并诱发,亦无证据证明高燕存有能减轻其义务的情形,故高燕应对欧丽珍的涉案丧失承担全部补偿义务。
其次,高燕并未对其所豢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对所豢养的动物采纳了其他的安全办法,且本案所涉地址为步行街,时间为晚上19时摆布,做为豢养人高燕应对其所豢养的动物有更高的留意义务。当欧丽珍颠末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涌现“逃逐、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俄然起立的以及走近的动做,导致欧丽珍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间接接触所致,但由于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豢养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范围。
我国《侵权义务法》对于豢养动物损害义务纠纷进行了划定,除上述第78条、79条划定外,还对禁止豢养的危险动物致害,抛弃、逃逸动物致害,因第三人过错致害等情形进行了划定。以下是《侵权义务法》的相关划定:
动物园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该当承担侵权义务,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义务。
因第三人的过错以致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向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补偿,也能够向第三人请求补偿。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逃偿。
本案中,首先,高燕未有证据证明其所豢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豢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划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旅游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域,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做的乡镇当局地点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域的机关单元、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本地公安部分核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打针后方可圈(栓)”的划定。
案情简介: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丽珍在丈夫伴随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旭诚驾培消息征询办事核心取聚鲜楼邻接处,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燕豢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该犬见欧丽珍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丽珍标的目的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欧丽珍取“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丽珍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躲避时摔倒受伤。欧丽珍受伤后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病院住院医治,翌日转佛山市中病院住院医治,共住院医治13日,收入的住院医疗费为50328.41元,在诊疗期间没有医嘱建议需加强养分辅助医治。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1月15日接受欧丽珍的委托,并于同月16日做出《司法鉴定看法书》对欧丽珍的毁伤鉴定看法为:欧丽珍的毁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医治费约需12000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于是欧丽珍向法院告状,要求高燕补偿因遭其所养狗伤害而产生的丧失。
有言道:狗是人类最好的伴侣。人类豢养狗做为宠物有着很是长久的汗青,远古时期豢养狗是为了协助打猎,而此刻,豢养狗变成了开心和陪伴。但是,豢养狗也具有必然的法令风险,有些工作必然要做好,不然,养狗变成巨大的债务承担就得不偿失了。不久前,最高院公报案例2019年第10期发布了一个豢养动物损害义务纠纷案例,案例对于由于宠物狗致人损害后的义务承担进行了判决,明确了豢养的动物虽然没有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逃逐、逼近等危险动做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应认定其取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动物豢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严沉过失的,该当承担全部的侵权义务。因最高院公报的案例是最高院从全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判例当选登出来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各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必然的参考感化。因而,该案例在最高院公报上被登载在必然程度上能够被认为法院以后对于此类案件会这么判,因而,做为宠物狗的豢养人,必然要了解一下,防止本人也陷入这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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